(四)體能測評
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體能測評。體能測評人選根據職位招錄計劃數,在同職位筆試達線人員中依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確定。不足規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筆試成績相同的,一并確定為體能測評人選。
體能測評按照《關于印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48號)規定進行,由省司法廳、各市及省 直管縣公務員主管部門會招錄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出現面試人選缺額的,按規定時間等額遞補,再進行資格復審和體能測評。遞補只進行一次。
(五)面試
面試人選根據職位招錄計劃數,在同職位筆試達線人員(人民警察職位為體能測評合格人員)中依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確定。不足規定比例的 按實際人數確定。最后一名如有多人筆試成績相同的,一并確定為面試人選。面試原則上采取結構化面試的方法進行。面試工作的具體事宜另行確定。
面試后,筆試成績與面試成績按6:4的比例合成考試總成績。面試成績低于60分的,取消進入下一環節資格。實際面試人數少于或等于職位招錄計劃數的,面試成績須達到75分以上或當天該考場實際參加面試人員的平均分,方可進入體檢和考察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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