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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教師職稱評審辦法
時間:2016-08-22 11:23     作者:立知教育     點擊:228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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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行)

第一條  為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客觀、公正地評價中小學教師專業能力水平,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印發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9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說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是指對通過參加正高級教師、高級教師、一級教師、二級教師、三級教師崗位競爭推薦,擬聘任到相應職務等級人選的品德、知識和專業水平是否達到相應標準要求的綜合評價,是中小學教師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和關鍵環節。
第三條  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必須在核定的教師崗位結構比例內進行,不再進行崗位結構比例之外、與崗位聘用相脫離的資格評審。
第四條  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堅持以人為本,本著客觀公正、公開透明,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的原則,實行同行專家評價,重在社會和業內認可。
第五條  中 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實行分級管理。正高級教師由省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評審,評審結果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備案;其他等級教師職 稱評審按《安徽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實施細則(試行)》規定,由相應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門密切配合,認真組織實施。
第六條  申報評審中小學教師職稱,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進行。必須符合《安徽省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中規定的標準條件和要求。
第七條  中小學教師申報評審職稱,須個人提出申請,按要求填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審人員簡明情況登記表》,并如實提供相關申報評審材料,申報材料具體要求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鼓勵中小學教師向基層流動。經所在學校(單位)和擬聘學校(單位)同意,主管部門批準,中小學教師可跨校申報、競聘。
第九條  學 校(單位)根據崗位空缺數量和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差額確定參加競爭推薦人選,并組織競爭推薦。已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 格、符合崗位條件且教育教學成績突出的教師均可參加競爭推薦。通過競爭推薦,已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可由學校(單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 格的,須通過職稱評審后再聘用到相應教師崗位。
第十條  學校(單位)成立以同行專家和一線教師為主的推薦委員會(一般不少于7人),對參加競爭推薦人員進行綜合評價,提出推薦意見。
第十一條  學校(單位)根據推薦委員會的推薦意見,結合參加競爭推薦人員任現職以來各學年度的考核情況,按擬聘崗位數量或分配的推薦數額,集體研究確定推薦人選。
第十二條  申報人所在學校(單位)對通過推薦擬參加評審的人選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核對,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及時送呈報部門。
第十三條  申報材料經用人單位審查確認后,按下列規定呈報相應評審委員會,并出具委托評審函。
(一)三級教師、二級教師申報材料,縣(市、區)以下所屬學校(單位)的,由其主管部門呈報;市屬學校(單位),由申報人所在單位呈報。
(二)一級教師和高級教師申報材料,縣(市、區)以下所屬學校(單位)的,由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呈報;市屬學校(單位)的,由主管部門呈報。
(三)正高級教師申報材料,由省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呈報。
第十四條  呈報部門應對評審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嚴格把關,按照申報評審材料的要求及時呈報到相應評審權限的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根據有關要求受理申報材料,進行分類整理,制定評審工作方案,經評審委員會授權組建部門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評審前應組織專人(須有一定數量的同行專家)逐一進行認真細致的審查核實,符合規定要求后,再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中 小學教師職稱實行評審委員會評審制度。根據評審的需要分別組建和調整正高級、高級、中級、初級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及評委庫。其中高級、中級、初級 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及評委庫組成按我省現行有關規定執行。正高級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由省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組建。
第十七條  各評審委員會應結合實際,采取科學、有效方式對申報人員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八條  評審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簡要匯報準備工作情況;
(二)學科評議組成員或評審委員會委員分組審閱評審材料,集體評議討論,提出初步評議意見;
(三)專業(學科)評議組或評委會委員向評審委員會匯報評議情況;
(四)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審議,進行綜合評價,最后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應在評審工作結束后15日內將評審結果按職稱管理權限上報相應審批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寫出工作總結、會議紀要等,對評審工作進行認真總結,并按要求整理好有關評審材料,及時報送核準。
第二十一條  對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人員實行公示制度。審批部門對評委會評審結果進行逐一審核,并通過網絡等有效形式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對公示無異議的,或公示有異議經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由相應審批部門核準公布。評審未通過的人員,當年度不再重新召開評審會議對其進行復議,也不得再改報其他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二十三條  對經核準公布,獲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頒發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秾I技術資格評審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四條  改革期間暫不實行破格申報評審。其他未盡事項,按照《安徽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組織管理暫行辦法》(皖人發〔2004〕80號)、《安徽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實施細則(試行)》(皖人發〔2004〕81號)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社會力量舉辦的中小學可參照本辦法組織教師參加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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