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中公民的基本權利
第一控制國家公權力,第二賦予公民權利。
一、平等權
二、關于政治權利與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權,宗教信仰自由屬于個人私事,憲法并沒有強制性規定。憲法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四、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權在公民基本權利中內容最多,共包括五項小的權利分別是:生命權、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人和尊嚴、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首先人身自由權是和其他幾項權利并列的,不存在包含與被包含關系。人身自由中的逮捕程序要注意,批準決定機關為檢察院,決定機關為法院,決定機關為公安機關。關于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要講明白三個非法。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一般為原文考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首先我們要明白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國家法律保護,但是例外情況下為了追查刑事犯罪和國家安全可以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對公民的通信進行檢查,但這并不違背我們對通信的保護,兩者并不沖突。
五、監督權和獲得賠償權,監督權的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督,這里的監督做狹義理解。另外在監督權中批評建議不存在前提,而申訴控告檢舉要求國家機關或者工作人員存在違法失職。
六、社會經濟與文化上的權利,勞動權和受教育權在憲法上既是權利同時又是公民的義務。憲法上所講的物質幫助權前提為公民年老疾病和喪失勞動能力,目前不包括自然災害。休息權的主體為勞動者。
更多公職類考試筆試資料請關注立知教育公務員考試QQ群:298682229、事業單位招聘QQ交流群:136368848或者添加小編微信:17356439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