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名范圍:
1.本省市級以下機關中已進行公務員登記備案且在編在崗的科級以下公務員。
2.本省市級以下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中已進行參照登記備案且在編在崗的科級以下工作人員。
中央機關設在地方的單位(包括垂直單位、派出單位等)符合上述條件的也可報考。
報考專門面向選調生職位的,須是經省選調生主管部門統一選拔的選調生。
(二)報名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品行端正。
2.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和3年以上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工作經歷(計算時間截至2015年 9月)。
除選調生外,由下級機關轉任到本級機關的,須在本級機關工作2年以上。
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縣鄉機關、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基層工作的經歷。曾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可視 為基層工作經歷?;鶎庸ぷ鹘洑v起始時間按人社廳發〔2010〕59號文計算,截止時間為2015年9月。因工作單位變化而中斷時間的可以累計。
市級機關新錄用公務員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任職定級后如按規定下派基層鍛煉滿一年,符合遴選資格條件的,可以參加本次遴選。上述規定僅適用于本次公開遴選。
3.公務員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4.具有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專業條件和任職經歷。
5.年齡不超過35周歲(1979年8月23日之后出生),特殊急需專業人才年齡可以放寬至40周歲(1974年8月23日之后出生)。
6.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7.身體健康。
8.符合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遴選:
1.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2.受處分期間或未滿影響期限的。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服務年限或對轉任有其他限制性規定的。
4.尚在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或任職試用期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