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業務
(一)結算原則
結算的原則有:(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3)銀行不墊款。
(二)結算紀律
(1)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信用社信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信用社和他人資金;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資金;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賬戶。
(2)信用社辦理結算,不準以任何理由壓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戶和他行資金;不準無理拒絕支付應由銀行支付的票據款項;不準受理無理拒付、不扣少扣滯納金;不準違章簽發、承兌、貼現票據,套取銀行資金;不準簽發空頭信用社匯票、信用社本票和辦理空頭匯款;不準在支付結算制度之外規定附加條件,影響匯路暢通;不準違反規定為單位和個人開立賬戶;不準拒絕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結算業務;不準放棄對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違反結算紀律的制裁;不準逃避向人民銀行轉匯大額匯劃款項和清算大額銀行匯票資金。
(三)支付結算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支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信用社的支付結算類業務包括支票、匯票、本票、匯兌、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1.匯票、本票
信用社匯票是出票信用社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信用社本票是信用社簽發的,承諾其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信用證、托收承付
信用證是一種信用社有條件保證付款的憑證,是開證社根據申請人(進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出口商)開立的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符合規定的單據付款或承兌匯票的書面承諾,進出口雙方則利用銀行信用擔保,進行發貨與結算的結算方式。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信用社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信用社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